一男子為圖便宜通過中介渠道花費23萬元購買抵押車,不久后接到公安局通知車輛涉及詐騙需予以扣押,一氣之下將賣車人、中介告上法庭。
萊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車輛因系租賃車被扣押,致使買賣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賣車方應返還購車款;中介公司未實際查驗車輛實際情況,在中介活動中存在過錯,中介公司應返還中介報酬。
下面跟隨小編來了解案件詳情
一
案件詳情
2021年1月,王某通過微信聯系煙臺某公司工作人員,提出想要購買一輛抵押車,煙臺某公司為原告聯系了賣車人李某甲。王某與李某甲就車輛買賣事宜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王某于當日向李某甲父親李某乙的賬戶轉賬元,并交付給被告李某乙現金元,向孫某某(煙臺某公司的工作人員)賬戶轉賬元,并將車輛開走。
購車后,王某偶然間通過網絡查詢發現登記車主電話與李某甲給付的車主電話不一致,隨后王某與李某甲語音通話,要求李某甲承諾買了抵押車,如果車輛手續是假的,就要退還23萬元。李某甲在通話中明確表態“如果你確定手續是假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找我”,并稱“反正我上家保證這個手續是真的”,王某信以為真,沒有繼續追究。
沒想到幾日后,王某接到某市公安局分局通知要對車輛予以扣押,因其所購買的車輛涉及一樁租車詐騙案。車財兩失的王某,一氣之下將煙臺某公司和李某甲、李某乙告上法院。
二
法院審理
萊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與三被告當庭陳述的交易經過,原告與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之間雖就涉案車輛簽訂的是債權轉讓協議,但是,各方在交易之初就已明確知曉原告的要求是購置抵押車一輛,被告煙臺某公司為原告聯系被告李某甲,并促成二人之間的交易,可以確定,原告與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之間實為買賣合同關系,原告與被告煙臺某公司之間為中介合同關系。
三
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二被告并非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亦無證據證實其對該車取得處分權,在交付車輛以后,車輛因系租賃車被某市公安局分局扣押,致使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買賣合同解除后買了抵押車,原告有權要求二被告返還購車款。
原告實際向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支付元,向被告煙臺某公司支付元,可以確定被告煙臺某公司收取的元實際為原告所付中介報酬。原告與被告煙臺某公司之間存在中介合同關系,在明知二被告并非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且案涉車輛系抵押車輛的情況下,并未實際查驗車輛的抵押合同及車輛行駛證原件等手續,致使原告的購車目的落空,在中介活動中存在過錯,因此,被告煙臺某公司應當返還收取的中介報酬。
最終買了抵押車,法院判決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返還王某購車款元,被告煙臺某公司返還王某中介報酬元。
法官說法
抵押車一般是指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給私人、企業、銀行等進行借款或者抵債的車輛。二手車市場上的抵押車價格往往低于市場價,讓不少人為之心動。但抵押車一方面無法辦理過戶手續,購買者只擁有車輛的行駛權,另一方面抵押車的來源無法保障,有可能是盜搶車輛,盲目購買容易造成車財兩失的情況,希望廣大消費者謹慎購買。
承辦法官:張麗娟
案例編寫人:楊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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