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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車不過戶,是指車主將車輛作為抵押物向銀行借款,但未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作抵押的,抵押權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設立;(一)債務履行期屆滿汽車抵押解除,債權未實現;(二)擔保物權設立;(三)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
1、當債務人(債權人)無力償還貸款本息時汽車抵押解除,抵押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或汽車金融等機構或個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車輛并要求原車主歸還車輛及相應的費用。
2、當債務人(債權人)無法提供有效擔保時(比如沒有房產、土地等不動產或其他有效的資產做抵質押),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變賣該車輛來清償債務。
3、當借款人違約不還貸時,(包括但不限于不按合同約定還貸和逾期后仍拒絕還款)汽車抵押解除,出借人有權對所購車輛的產權進行處分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如拍賣抵債或折價處理給其他有資質的。)
4、如果因法院判決強制過戶而出現糾紛的,則應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5、若經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后仍未還清欠款的,則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6、若在司法程序中涉及到的評估問題由評估機構出具報告書即可。(一般而言不會高于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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