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減值損失的法律依據問題交通事故是一種侵害財產權的行為,所造成的包括車輛毀損在內的諸多財產損害。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車輛減值損失的賠償尚無明文規定,所以司法實踐中對這一主張爭議頗多,索賠難度較大。雖然,在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以及專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對車輛減值損失沒有明文規定,但并非完全否認車輛減值損失。從民法理論上講,受害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是合理、合法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中規定的侵權損害對象不僅包括權利,而且包括權利以外的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車輛減值損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損失的構成條件車輛事故司法鑒定多少錢,能夠作為一種民法上損失進行認定,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6條規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以及第40條規定“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如前所述車輛減值損失作為一種民法上的直接損失,那么應該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6條規定的財產直接損失范疇。而該辦法的第40條只是對車輛的修復進行規定,這與車輛減值損失并不沖突車輛事故司法鑒定多少錢,該條也沒有否定車輛減值損失。因此車輛事故司法鑒定多少錢,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車輛減值損失進行主張賠償,法院的審理裁判應該有法可依。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價格鑒定隨著道路和交通事業的發展,機動車輛逐年增多,特別是私人用車、家庭用車數量的增多,加之每年有許多新手上路,從而帶來交通事故案件量有增無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后,一般情況下,車主往往只求修復便算告結。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無責任的一方對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失的索賠不僅限于車輛修復所需費用,同時還有可能通過訴訟途徑要求負全責的一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但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對于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的貶值,怎么鑒定貶值損失等問題看法不盡相同。本文就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價格鑒定的有關問題作初步探討,以期更多同行關注和研究。一、關于事故車輛貶值損失的概念界定鑒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首先要搞清楚車輛貶值的種類。車輛的貶值一般分為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
實體性貶值也稱有形損耗,是指機動車在存放和使用過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學原因而導致的車輛實體發生的價值損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發生的損耗。舊車一般都不是全新狀態的,因而大都存在實體性貶值,確定實體性貶值,應依據新舊程度,包括車輛外觀、內部構件或部件的損耗程度。假如用損耗率來衡量,一輛全新的車輛,其實體性貶值為百分之零,而一輛報廢的車輛,其實體性貶值為百分之百,處于其它狀態下的車輛,其實體性貶值則位于其間。功能性貶值,是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導致的車輛貶值,即無形損耗。這類貶值又可細分為一次性功能貶值和營運性功能貶值。一次性功能貶值是由于技術進步引起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現在再生產制造與原功能相同的車輛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減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車輛的價值貶值。具體表現為原車輛價值中有一個超額投資成本將不被社會承認。營運性功能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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