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生活中,汽車已成為人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而伴隨人們消費觀念的轉變,性價比頗高的二手車也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但二手車市場的不規范以及車況信息的不清晰,使得二手車交易存在諸多風險。3月11日下午,南寧市江南區法院經開區法庭就開庭審理了一起因二手車買賣引起的維權糾紛。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21日,李某在某汽車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臺二手寶馬車,購車款為37萬元,在購車當日,李某即付清全部購車款并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2021年8月29日,李某通過涉案車輛4S店的維保記錄查詢得知,該車輛在2020年7月4日出過重大泡水事故,維修費達到17余萬元,李某要求退車退款并賠償損失未果。后李某查詢得知與其簽訂購車合同的某汽車有限公司并未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遂將共同經營該汽車公司的呂某及謝某起訴至法院。李某認為,呂某及謝某銷售該車輛時對該車為水泡車及車輛存在重大事故的事實故意隱瞞,已構成欺詐,要求呂某與謝某退還全部購車款并增加賠償三倍購車款損失111萬元,同時要求賠償汽車車輛保險費、車輛檢測費等費用。
庭審中,雙方就車輛是否為水泡車以及呂某及謝某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因案件爭議較大,為妥善處理糾紛,該案件主辦人王小佳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庭審從下午3點半持續到晚上7點半,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將車輛退還給謝某、呂某,謝某、呂某則退還李某購車款并賠償相應損失,案件至此案結事了。
法官釋法
本案系一起因消費者購買到二手事故車而引發的維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或受欺詐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后,行為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車輛事故的簽定,并要求對方賠償由此遭受的損失。因此,如果消費者確實購買到了事故車輛,而經營者在出售該車輛過程中并未將該事故如實告知消費者,那么消費者可以要求撤銷合同,并要求退還購車款及賠償損失;如果經營者涉嫌故意隱瞞車輛事故情況車輛事故的簽定,即構成欺詐,還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消費者增加賠償相當于購車款三倍的賠償金。
法官提示
二手車市場陷阱多,消費者購車需謹慎。值此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為準確引導消費者進行有效維權,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官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要注意以下幾個事項:1.購車時盡量選擇有銷售資質的銷售平臺或公司,以保障車輛來源、質量以及售后服務;2.選車時仔細查驗車輛的合法手續,包括車輛登記證、合格證、行駛證等相關證照,切勿因貪小便宜購買證照不全的二手車輛;3.驗車時要求銷售者提供車輛檢驗報告,并邀請有相關驗車經驗的朋友幫忙驗車;簽訂購車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記載車輛的具體狀態,如車輛的里程數,有無發生重大事故、水泡、火燒等事故,并對其真實性進行承諾擔保,約定違約責任;4.樹立維權意識,保存好購車憑證以及車輛維修、保養記錄等,以便后期維權時有充分證據進行舉證。
如消費者不慎購買了二手事故車,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維權:首先車輛事故的簽定,可以直接與銷售者進行交涉,協商退款及賠償事宜;其次,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可以尋求消費者協會的幫助,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尋求救濟,請求工商部門進行調查、調解;最后,還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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