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日報同版專欄
一起學習民法典
民法典,號稱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某種意義上講,是民事權利的保障書,關乎著每個公民一生的切身利益,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明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將更好地解決目前的法律條款不能解決、不好解決的一些難題。本欄目結合具體案例,海天慶城律師針對民法典條款進行詳細解讀。
案例
徐某亮于2017年2月購買一輛奔馳S級轎車,支付了對價,并辦理了車輛登記手續。2020年5月,徐某亮因生意需要周轉,預出售其愛車。經熟人介紹徐某亮將其愛車出售給了從事二手車生意的王某齊,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王某齊支付對價后,徐某亮將該車及相關手續交付給王某齊,但因徐某亮著急出差賣車后未過戶車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并未辦理車輛的過戶登記手續。后王某齊將該車出售給杜某輝,也未辦理過戶登記。一日,杜某輝駕駛該車輛超速行駛,不慎將一行人撞倒,導致該行人重傷,事故鑒定結果顯示杜某輝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該車的車主為徐某亮,問車主徐某亮是否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賠償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兩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作為一項重要的代步工具為我們的工作、生活帶來了很大的便利。人們在使用汽車的同時,為了達到不同的目的賣車后未過戶車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像汽車的抵押、轉讓、二手汽車的買賣等交易便會隨之出現。當車輛發生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的時候,如果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過戶登記并交付車輛及手續是沒有問題的,從車輛移交時起,原車主不再承擔該車輛的任何責任。
但如果交易完成后已經交付車輛但并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原車主是否還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亦或是交付車輛又被轉讓或者抵押的,均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原車主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前車主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答案均是否定的,即原車主不承擔該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經過數次交易中的車主也不承擔該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只有車輛的最后受讓人需要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理由如下:因為汽車屬于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是以交付動產為生效要件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并非動產轉移所有權必須完成的一項程序賣車后未過戶車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只是對抗要件,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要原車主合法所有該汽車,并經雙方協商一致,交付汽車及汽車相關手續,留存雙方交易相關的證據材料,便完成了所有權的轉移。原車主不再享有汽車的所有權。這樣一來,車輛完成交付,原車主則無法再從交付車輛中獲得利益,那么原車主自然無需承擔后續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所需承擔的責任。經過多次交易的車輛,其所有權人在每次交易中不斷變化,只有最后一位受讓人最終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同時應當承擔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本文作者
段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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