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車和估價費,保險人出還是保險公司出?
更新于 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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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李先生的一輛進口高級轎車在路口和水泥攪拌車沖撞,攪拌車毫發未損,而李先生的轎車卻被撞得面目全非。 李先生認為事故原因是對方搶道,而交警懷疑李先生的汽車制動有問題,李先生再三解釋也沒有用。 結果,李先生花去5000元的驗車費,檢查下來轎車制動沒有問題。但交警最后依舊認定李先生在路口沒有遵循先行原則、沒有采取合理的避讓措施卻是負全責。
轎車出險之后,李先生向保險公司報了案,保險公司讓李先生把車拖到指定的汽車修理廠,該修理廠經定損估價后,認為修理費用要25萬元。 李先生找了很多資料進行對照并請教了一些“老法師”后,判斷正常的修理費用加管理費、利潤和稅,不應該超過20萬元。
由于李先生要承擔保險公司20%的免賠額,因此李先生堅持要讓該轎車的特約維修站來估價,保險公司的理賠員經層層請示后終于同意了李先生的要求。此后經該特約維修站估價,并出具了很詳細的估價報告書事故車評估費是誰出,總費用是18萬元多。對此,汽車修理廠也提不出任何意見。但為這估價,李先生另外支付了估價費1萬元。
最后,保險公司與維修廠協商同意讓李先生把汽車拖到特約維修站。對于特約維修站的修理李先生很滿意,對19萬元不到的費用李先生也覺得合理。 而在理賠中,李先生和保險公司在5000元驗車費以及元估價費上發生了爭執。 李先生認為驗車和估價都和保險事故有關,保險公司應該理賠。而保險公司認為,這些費用按照保險合約,保險公司都沒有理賠義務。 李先生問題的實質是保險事故發生后,相關的評估費用或檢查費用應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事故車評估費是誰出,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在理賠時就難免會發生爭議。
但是我國保險法卻有相關的規定,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根據保險法的這條規定來分析,驗車費和估價費應不應該理賠的關鍵在于,這些費用是不是“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雖然驗車是為了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但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法規履行其職責的行為,不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如果所有的相關機關的檢驗費都要由保險公司負責,在目前的執法環境和市場環境下事故車評估費是誰出,保險公司將無法控制自己的風險。何況當初李先生認為沒有必要驗車,保險公司又沒有作任何意思表示。現在要保險公司負責該筆費用的理賠,理由欠缺。如果當初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積極參加,并同意驗車,則另當別論。
第二筆特約維修站的估價費用,保險公司需理賠:
一是該估價是經李先生要求而保險公司經商量研究后同意的;
二是估價的目的是為了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和修復費用;
三是該估價的結果證明李先生的判斷是比較準確的,估價的結果和李先生的判斷接近,較汽車修理廠的估價相去甚遠。因此特約維修站的估價是需要的。
倘若沒有其它因素的考慮,這次估價既減少了李先生的支出,其實也減小了保險公司的理賠額。這個估價費用是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符合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應由保險人承擔。而且需要指出的是,該筆費用的承擔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受保險條款的限制,不適用保險條款中絕對免賠額的規定,保險公司應全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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