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施救費與評估費事故車評估費是誰出,保險公司承擔嗎?
發生保險事故后,幾乎 100% 會產生施救費及評估費,但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原保險合同對此費用由誰承擔并無約定的情形,那么,交通事故的施救費與評估費,保險公司承擔嗎?
網友咨詢:交通事故中我是全責,施救費和評估費保險公司能賠付嗎?我交的是全險。
上海私人律師任志江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只要施救和評估單位合法且有資質、出具的票據真實有效,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義務。
施救費:保險公司只承擔首次施救費用,二次以上施救費用不在賠償范圍。
評估費:評估有兩種。
1、僅評估,在停車場就能完成,僅限于輕微事故的車輛事故車評估費是誰出,只產生 “評估費”,評估費由估價決定。
2、拆檢評估,將車輛拖至拆檢公司拆解,根據實際損失定價評估。除產生 “拆撿” 和“評估”兩個費用外,還將產生從停車場到拆檢公司的二次“施救費”,二次施救費由車輛所有人自己承擔。
任志江律師解析:
施救費是指被保險標的遭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傭人員為了減少事故損失而采取適當措施搶救保險標的時支出的額外費用。施救費作為交通事故中常常產生的一項費用,在處理時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施救費不等同于拖車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出險后,失去正常的行駛能力,被保險人雇傭吊車及其他車輛進行搶救的費用,以及將出險車輛拖運到修理廠的運輸費用屬于施救費。在施救過程中,因施救而損壞他人的財產,如果應有被保險人承擔,該部分損失也屬于施救費。但在施救中,施救人員個人物品的丟失,不是必要損失,不屬于施救費。受雇施救車輛在拖運出險車輛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出險車輛的損失擴大部分和費用支出增加部分不屬于施救費,對于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停車費、看車費及各種罰款,屬于間接損失,也不屬于施救費。
第二,施救費應由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道路交通事故中,為施救出險車輛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費,均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且對施救費的賠償并不考慮施救措施是否成功,出險車輛經被保險人進行施救,即使花了費用但未奏效事故車評估費是誰出,保險公司對施救費用也應負責。
第三,施救費屬于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規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 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如果出險車輛的車損較小,未超過 2 000 元的限額,施救費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無需按事故責任劃分比例。如果其他財產損失已滿限額,施救費則按事故責任比例由承包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或肇事車輛車主本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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