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江寧交警大隊東山中隊接到一起工單,訴求人陳某稱,12月13日上午,自己開車被追尾,因為車輛停在路中央影響其他車輛通行,于是就將車停靠在路口斑馬線上商量事故賠償事宜,沒想到被拍了違停。陳某認為,這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違停的,要求民警將違停撤銷。不過,民警經過調看現場監控得知,陳某發生的是輕微交通事故,雙方責任明確,依法陳某應當及時撤離現場,嚴禁妨礙交通。陳某雖然移動現場,但依然妨礙交通,且在路口處停車車輛違停發生交通事故誰責任,并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告標志”,陳某的行為已經屬于違章停車妨礙交通,依法應予以處罰。警方提醒,不是每起事故曝光都能被撤銷,還要結合當時的現場情況。
接到該工單后,民警通過了解情況并查找當時監控錄像得知,12月13日上午9時許,陳某駕駛車輛在岔路口路段被吳某車輛追尾,雙方責任明確,下車后查看情況不嚴重,決定私了車輛違停發生交通事故誰責任,于是將車移到路口西側斑馬線及右轉彎口處,直行的非機動車、行人和右轉彎機動車只能繞道走,影響了路口交通。雙方車輛也未打開警示燈,更未設置警告標志。
交警表示,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違停發生交通事故誰責任,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撤離現場時,應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由此來看,交警的處罰是恰當的,不可以撤銷。
【交警提醒】
小事故要及時撤
現在道路車輛較多,尤其高峰期,難免會出現小碰擦事故,無爭議的輕微簡易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當及時撤離現場,不能移動的應當設置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告標志,許多駕駛人都忽略這點,極易引發二次交通事故,同時依照交通法規將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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