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交通事故 #超載 #致人死亡 #同等責任 #保險公司 #格式條款無效#
事發經過
2020年3月31日12時40分許
被告王某駕駛陜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天雄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興信路十字向北右轉時
與張某某無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天雄西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逆向行駛發生碰撞
發生交通事故,致張某某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
2020年4月26日,該事故經西咸新區xxx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張某某均負事故同等責任。
陜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10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法院判決
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5元。
保險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王某駕駛陜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存在超載行為,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汽車超載發生事故保險理賠嗎,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故對于商業險范圍內承保車輛超載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應扣除的10%部分費用(合計.63元),上訴人不應承擔。
法律分析
保險公司提出:王某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應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的問題汽車超載發生事故保險理賠嗎,但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保險合同當事人賀某針對免賠率問題履行了提示或說明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汽車超載發生事故保險理賠嗎,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故保險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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