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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
違反條款
事故
《條例》第60條(警告標志+警示燈+夜間示廓后位燈)
《辦法》第40條第2款(警告標志)
故障
《法》第52條(警告標志+警示燈)
《法》68條第1款(高速公路>150米警告標志)
《條例》第60條(警告標志+警示燈+夜間示廓后位燈)
處罰依據
《法》第90條
《辦法》第56條第2項
罰款金額
200元
駕駛證記分
3分
處罰種類
罰款
強制措施類型及依據
無
法條原文
1.《法》第52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2. 《法》68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3.《條例》第60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4.《辦法》第40條:
機動車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占用應急車道或者右側路肩超車、停車,本車道最末車輛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發生交通事故后,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事故車輛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5.《辦法》第56條:
駕駛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二)不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
(三)夜間不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四)機動車發生故障后尚能移動,不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的;
(五)未組織車上人員轉移到安全地點的。
執法提示
特別注意:本代碼適用范圍廣,包含情形多,需要特別注意,否則容易導致法律適用不準確,帶來風險。小編梳理了以下五種常見情形的違則與罰則填寫,以供執法中參考:
01 交通事故類
第一種: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未設置警告標志的:
違則:《條例》第60條
罰則:《法》第90條、《辦法》第56條第2項
第二種: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設置了警告標志但距離不足的:
違則:《條例》第60條、《辦法》第40條第2款
罰則:《法》第90條、《辦法》第56條第2項
02 車輛故障類
第一種:車輛發生故障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未設置警告標志的:
違則:《法》第52條、《條例》第60條
罰則:《法》第90條、《辦法》第56條第2項
第二種:車輛發生故障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設置了警告標志但距離不足的:
違則:《法》第52條、《條例》第60條
罰則:《法》第90條、《辦法》第56條第2項
第三種:車輛在高速公路發生故障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設置了警告標志但距離不足的:
違則:《法》第68條、《條例》第60條
罰則:《法》第90條、《辦法》第56條第2項
知識鏈接
第一,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根據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而這里的“道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對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車輛應采取哪些措施,本法第六十八條另有規定。
這里的“發生故障”是指機動車由于自身的某種原因無法繼續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如常見的蓄電池沒電無法啟動、線圈燒毀、爆胎等等。在這種情況下,駕駛員應立即開啟車輛危險報警閃光燈,給來往的其他車輛以警示,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
這里“不妨礙交通的地方”需要駕駛人員根據事故車輛當時所處的周圍的具體環境來判斷。如在城市快速路上,可將事故車輛就近移至緊急停車帶或者輔路的非機動車道內;在其他道路上,可將事故車輛就近移至非機動車道內或者人行道上。總之要以保障其他車輛、行人的安全,保障交通暢通為原則,之后再采取排除故障的措施。對于自己無法排除的故障,可請求援助。如請求汽車俱樂部、保險公司或者機動車維修單位予以救援,或者撥打交通報警電話,或與其他救援公司聯系,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排除故障。
第二,對于難以移動的事故車輛,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在有些情況下,無法將故障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故障發生在車少人稀的路段,找不到可以幫助移車的人,或是車輛較重無法移動等,在這種情況下,駕駛員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所謂“持續開啟”,就是讓危險報警閃光燈一直閃爍至事故排除。同時,還應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車輛上道路行駛,應隨車攜帶警告標志、滅火器等,一旦發生故障可以采取緊急措施。本法只對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的車輛規定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這里對“示警距離”究竟多少米合適,未作具體規定,需要駕駛員根據當時的天氣狀況、故障車輛所處的路段的交通情況、路面情況、時間等多方面因素來綜合判斷,要給過往的其他車輛以足夠的示警和采取有效措施的距離。
示警距離過短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待其他車輛發現警告標志時已來不及采取措施,特別是晚上,車輛的速度一般較快,駕駛員千萬不要認為這時車少人稀而放松警惕而不設警告標志。一般情況下,如是在夜間發生事故,事故車輛除應按上述規定持續開啟危險報警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外,還應開啟示寬燈和尾燈以保證自身和過往車輛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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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代碼參考《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碼第31部分:交通違法行為分類與代碼》GAT 16.31及《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的名稱及其適用意見》,《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辦法》指《湖南省實施辦法》;《規定》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劇毒辦法》指《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事故處理規定》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駕駛證規定》是指《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規定》是指《機動車登記規定》;《高速條例》指《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
二、強制措施依據及強制措施類型欄中:扣車指扣留機動車及扣留非機動車,扣證指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拖移指拖移機動車,收繳指收繳物品,檢驗指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三、代碼由5位數組成,第一位是行為分類,1是機動車通行,2是非機動車通行,3是行人和乘車人通行,4是高速公路通行,5、6是其他規定,7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細則規定,8是各市(地區、自治州)的地方規定;第二位是記分分類,0是不記分,1是記1分,2是記2分,3是記3分,6是記6分,7是記12分;第三、四、五位是順序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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