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拖車費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法律依據如下: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如下: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救援費誰承擔,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如下: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事故車輛救援費誰承擔,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擴展資料《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門稱政府沒有審批劃撥專門的暫扣車輛停放場地事故車輛救援費誰承擔,只能委托經營性的停車場停放車輛。既然暫扣車輛停放在經營性的停車場,就得交納停車費。交警部門的該觀點是錯誤的。委托經營性的停車場停放車輛是交警部門的單方行為,并未征得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登記所有人同意(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登記所有人并未同意承擔停車費),因此該行為對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登記所有人不產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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