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營運車輛停運損失費3840元,保險公司承擔了
關于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費。在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中,是最容易產生爭議和矛盾的。目前在絕大多數的案件當中,保險公司是不承擔的。這一部分的費用,在人民法院判決的時候都是有責任方個人來承擔。
今天有一個朋友想讓我找一個案例,由保險公司承擔了停運損失費,經過仔細地查找,在 天津市人民法院有一起民事賠償案件中。停運損失費由平安公司承擔了,我們來看一下具體的案例。
交通事故經過
2020年10月18日18時20分許,廖某駕駛牌號津A7%uD7%uD7**小型汽車,在事故地點與李某駕駛牌號津E2%uD7%uD7**小型汽車,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認定:廖某負全部責任,
廖某的津A7%uD7%uD7**車在平安保險投保交強險一份, 商業三者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營運車輛的具體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后,營運車輛的駕駛員李某,將其車輛送往天津市濱海新區徐會力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共計支付維修費5500元,有維修清單。根據修理單位《證明》記載,車輛維修9天。
在與保險公司的民事調解中出現的爭議點。
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營運車輛沒有承擔任何責任,理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的損失。
但是平安保險稱,廖某駕駛車輛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李某主張的營運車輛,修理費數額過高, 停運損失、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法院關于營運損失費是否應該賠償的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應當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事項,對投保人盡到提示告知義務,然根據在案證據,雖然有廖某簽字,但 平安保險并未舉證證明事故車輛評估費誰承擔事故車輛評估費誰承擔,其已經對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逐項、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因此,認定保險公司承擔停運損失費。
法院對車損評估費的認定。
李某主張的評估費500元,因該評估報告系 單方委托,沒有保險公司參與,法院對評估費不予支持。
在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過程中,需要對車輛的損失費用進行鑒定。一定要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協商,指定一家大家都認可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如果單方進行委托鑒定的話,在人民法院的訴訟階段, 保險公司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法院有可能重新委托一家機構進行鑒定,對于單獨委托鑒定所產生的費用將不予認可。
關于對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費的計算。
人民法院的判決。
經計算,營運車輛經濟損失(車損5500元與停運損失費3840.8元)共計9340.8元。
2021年3月2日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2021)津0116民初2264號
判決如下: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賠償,營運車輛李某經濟損失9340.8元。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學到以下幾點。
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關于停運損失費是 需要進行賠償的。 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費可以由個人承擔, 也可以由保險公司來承擔。 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的范圍內沒 有盡到明顯告知義務的情況下,關于免責的條款不成立。 對于車輛的車損鑒定費用,如果是 單方面委托的話,人民法院是不認可這個鑒定費的。 關于車輛的損失,維修費以 實際的票據為準。 關于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時間,是要按照 維修的時間來計算的。 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費在計算的時候,可以 乘1.5的標準。
通過這個案例事故車輛評估費誰承擔,我學習到了以上的一些內容,與大家分享,如有不妥之處,還希望大家在評論區留言補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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