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省公安廳規范交通執法費用收取
□東快記者鄭旭光
“涉案車輛,扣留、扣押期間的車輛保管費用由執法機關承擔。”東南快報記者昨日獲悉,日前省公安廳印發《關于規范公安交通執法費用收取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公安交通管理執法工作。
《指導意見》對公安交通執法中的“拖移車輛費用”“扣留、扣押車輛的保管費用”“檢測、檢驗、鑒定費用”進行了規范。
哪些費用由執法機關承擔?哪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針對市民關心的焦點問題,省公安廳的有關人士進行了解讀。
焦點1
拖車費由誰承擔怎么界定?
執法機關承擔拖車費有四種情形
《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車輛拖移至執法機關指定地點,拖移車輛費用由執法機關承擔。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因其他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因收集證據需要,依法扣留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的;
發生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
當事人承擔拖車費有兩種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執法機關可以將車輛拖移至執法機關指定地點或者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拖移車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車輛因故障無法行駛而占用道路,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無法自行移走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無法行駛而占用道路,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無法自行移走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執法機關不需要因收集證據而扣留事故車輛的。
解讀
省公安廳有關人士表示,執法機關承擔的拖移車輛費用是指執法機關將被扣留車輛從違法行為地、交通事故發生地移至執法機關指定地點所產生的費用。事故車輛的施救費、事故現場的清障費由當事人承擔。而當事人承擔的拖移車輛費用是指執法機關將車輛從故障地點、交通事故發生地移至執法機關指定地點或者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所產生的費用。
據介紹,執法機關委托拖移車輛的組織、機構事故車輛評估費誰承擔,應當有法定資質。拖移車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的,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拖車費用。收取拖移車輛費用的執法機關或者其委托的其他組織、機構應向當事人出具法定票據。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移車輛造成損壞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焦點2
車輛被扣留、扣押期間,保管費由誰承擔?
《指導意見》規定事故車輛評估費誰承擔,因涉嫌交通違法行為而被扣留的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扣押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交通類刑事案件的涉案車輛,扣留、扣押期間的車輛保管費用(包含車輛停車費及管理費)由執法機關承擔。而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員、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重量,由此產生的轉運超載乘車人的費用、卸載和保管超載貨物的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此外,《指導意見》規范了檢測、檢驗、鑒定費用的收取。因公安交通執法需要,包括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和辦理交通類刑事案件,進行的檢測、檢驗、鑒定的費用由執法機關承擔。當事人自行委托進行檢測、檢驗、鑒定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解讀
省公安廳的有關人士表示,因執法需要而產生的費用由執法機關承擔。如,被扣留、扣押車輛在扣留、扣押期間的保管費用,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案需要而委托進行的檢測、檢驗、鑒定費用,均規定由執法機關承擔。
車輛被扣留、扣押后,如果當事人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車輛保管費用由執法機關承擔。其目的在于督促執法機關完善涉案車輛管理相關制度,加強對涉案車輛的管理,積極履職,對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車輛,及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理,以避免產生巨額保管費用。
車輛被扣留、扣押后,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處理期限不接受處理的,執法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及時公告。若公告3個月后車主仍不接受處理的,執法機關可對車輛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拍賣、拆除、強制報廢等處理。
對依法解除扣留、扣押的車輛,執法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領回車輛,車輛依法應當予以收繳、追繳、沒收、銷毀、強制報廢的除外。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法機關的通知時限的,執法機關應當及時通知。
延伸
什么情形下,車載貨物會被同時扣留?
《指導意見》還重申扣留、扣押車輛時不得扣留、扣押車輛所載貨物。但在一些案件中,車輛所載貨物系涉案財物且為認定違法所必需的,如機動車涉嫌超載時,需要扣押車輛所載貨物進行稱重檢測;機動車涉嫌違反裝載規定時,需要扣押車輛所載貨物進行測量,以確定是否超長、超寬、超高;發生交通事故時,需要核實車輛實載貨物重量,以確定是否超載、超載與事故發生是否有因果關系;核實貨物的損失以確定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在上述情形下,車輛所載貨物本身系涉案財物,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事故車輛評估費誰承擔,而不論裝載貨物的車輛是否被扣留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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