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的性質都有哪些
1、物權性。
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之一種,具有物權的一般屬性:
(1)支配性。抵押權是一種價值權、變價權,側重予抵押物的處分與收益,為確保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可以基于抵押權而直接處分抵押物。
(2)排他性。抵押權原則上要求抵押物特定化,在抵押權實現之時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 應當在哪辦理登記,抵押物必須是特定的,以確定其價值。抵押權優先于普通債權而得到滿足和實現。抵押權與其他擔保物權同時并存時,則發生位次順序的問題,即具有位次性。而且抵押權具有追及性,抵押權人可以追及抵押物的存在而行使其權利。
(3)抵押權適用物權的保護方法。當抵押權受到第三人侵害時,抵押權人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也可以要求侵害人損害賠償。
2、從屬性。
根據民法“從隨主”原則,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自然屬于從權利,其成立、消滅和處分必須以一定債權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而且從屬于該主債權。通常而言,抵押權的從屬性基本包括三類:
(1)“發生上的從屬性”,即指抵押權的發生或成立以被擔保債權的發生或成立為前提條件,如果被擔保債權無效,則該擔保權隨之無效;若被擔保債權被溯及地撤銷,則該抵押權也將溯及地喪失效力。
(2)“處分上的從屬性”,是指在被擔保債權發生轉移時,該抵押權也隨之發生轉移。
(3)“消滅上的從屬性”,系指被擔保債權全部或部分因清償或者他原因而消滅時,該抵押權也將隨之相應地消滅。但應當看到,近代抵押權更加注重抵押權的價值性,傳統的保全抵押權轉化為近代投資擔保制度,抵押權的從屬性已有緩和的趨勢,《民法典》中關于最高額抵押的規定即是該趨勢的體現。
3、特定性。
抵押權的物權性決定抵押權必須具備特定性,通過登記等公示方式確定特定抵押物和擔保債權的具體范圍,以使抵押權的得喪變更為外界所識別,以避免第三人遭受不測之害。抵押權的特定性主要有二:其一,抵押物必須特定。通常情況下,抵押物應當是現存的、特定的財產。在特定的條件下,將來可以確定取得的財產亦可成為抵押物。例如,《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設定抵押。其二,被擔保債權應當是特定的債權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 應當在哪辦理登記,而不是泛指的一切債權,以此確定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范圍,并保護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4、不可分性。
抵押權的不可分性系指抵押權的效力不可分,即抵押權人就全部抵押物行使其權利,抵押物的分割和部分讓與、滅失,或者債權分割或部分讓與或清償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 應當在哪辦理登記,均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主要表現為:抵押物部分滅失時,其剩余部分仍對全部主債權提供擔保;主債權部分分割或讓與時,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各債權人就其應有部分對抵押物的全部共同行使其權利;分期付款的債權,因部分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債權部分受清償,并不導致抵押權的部分滅失;抵押權設定之后,抵押物價格的漲落,原則上不影響抵押人的權利或者義務。
5、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不僅具有物權性,而且具有價值權性質。抵押權的價值權性,可謂抵押權與用益物權的根本區別。作為抵押權價值權特性的基本體現之一就是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即在抵押物的實體發生毀損滅失時,如果存在抵押物的價值變形物或代表物,則抵押權仍然可以于其上而存在。其中的“變形物或代表物”,通常并非指一般的實體物,而是指因標的物毀損、滅失或者征用等轉換而來的金錢,諸如保險金、損害賠償金、公用征收補償金等。一言以蔽之,抵押物的實體形態發生變化,并不影響抵押權人權利。關于抵押權的物上代位問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受損、滅失或者被征用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應當注意,我國《民法典》在物上代位的法律構成上,并沒有采取大大陸法系各國民法的公認立場,即“抵押權代位在抵押設定人所享有的賠償金(補償金)請求權上”,而是認為代位在“擔保物權人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上。
二、抵押權的概念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余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三、抵押權的種類
抵押權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抵押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
2、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
3、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
4、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的抵押形式。
5、財團抵押,又被稱為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權利為一體共同作為標的物來進行抵押的行為。
6、共同抵押,又稱為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置的抵押。
抵押權具有物權性、從屬性、特定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質特征。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對“抵押權的性質都有哪些”的解答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知識。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歡迎上找法網在線法律咨詢平臺,在線律師會為大家進行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