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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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孩子放暑假了,管某決定帶娃到某科技廣場游玩。開車到目的地后,管某便將車輛停在了路邊的停車場。停車場進出口的崗亭內沒人,但是有車牌識別和自動計時收費系統,停車費用為每小時2元。誰料管某剛離開一會兒,車就起火了。因為天氣炎熱,車輛快速燃燒。消防部門隨后趕來滅火,火勢雖沒有再額外蔓延,但管某的車輛已然報廢。后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管某車輛起火原因是外來火種引燃綠化帶,然后引發車輛火災。往日風雨無阻承載著一家瑣碎的愛車就這么莫名損毀,管某去停車場要說法未果后,以停車場未履行保管合同為由將運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損失元、車損評估費4000元、交通費等費用共計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停車場與管某間應成立租賃合同關系,最終判決停車場運營公司賠償管某車輛損失賠償款元、車損評估費4000元。
法官說法
分析停車場是否該賠償,首先要厘清管某與停車場之間是什么合同關系。
1.管某的車輛損失,停車場運營公司該賠嗎?
管某認為其與停車場運營公司之間是保管合同關系車輛事故報廢怎么賠償,停車場未對車輛妥善保管,應承擔賠償責任。運營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只提供場地租賃服務,對停車場實行封閉式管理,對車輛也是計時收費、價格較低。而且,在停車場出入口公示牌第六項明確載明“停車場僅收取車位使用費,車輛停放期間受損失,本停車場會提供必要協助”雙方之間是場地租賃合同關系,而不是保管合同關系。
2.雙方各執一詞,那到底是不是保管合同關系呢?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由于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判斷是保管合同關系還是場地租賃合同關系只能從履行合同的特征進行分析。首先,車輛進入停車場時,運營公司未發放憑證,車主也未向停車場交付鑰匙;其次,該停車場系無人收費停車場,實行封閉式管理、計時收費,停車場的經營單位對該停車場有收費資質,收費依據系發改委批文,定價方式系政府定價;第三,運營公司在車主向相關部門索賠時提供必要的協助義務車輛事故報廢怎么賠償,運營公司對車輛沒有管理的義務,車主可以將車輛開走而不受控制。由此可見,雙方并未當然建立保管合同關系。
3.既然不宜認定保管合同關系,那么管某與停車場運營公司之間是什么關系呢?
管某與停車場運營公司之間應是根據交易習慣和車輛在離開時交費的事實分析,停放車輛如果要離開停車場也應該是運營公司收取了停車費用之后。合同內容應遵守法律規定、最基本的社會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因管某、運營公司未對停車行為約定為保管行為或訂立保管合同時,停車場與管某間應成立租賃合同關系,停車場僅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不承擔保管責任。
4.租賃合同關系的前提下,運營公司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要的!
運營公司作為停車場的經營者,應對停車場盡到最基本的安全管理義務。基于運營公司未在事發地點安裝監控設施,也未安排工作人員對停車場進行巡邏,管某在涉案車輛進入停車場停放后,外來火種引燃綠化帶引發車輛火災,導致車輛在其公示的停車時間段內被燒毀,運營公司存在重大過錯,其應對管某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管某支出的車損評估費,是為了查明事故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該費用應由運營公司承擔。管某主張的交通費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車輛事故報廢怎么賠償,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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