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先生在蘇州一家二手汽車服務公司購買了一輛二手奔馳汽車,結果在轉賣后發現該車是一輛報廢翻新車,于是起訴到法院如何識別二手車是否是事故車,今天(3月13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的詳細情況。
當時,張先生花33萬在蘇州一家二手汽車服務公司購買了一輛二手奔馳汽車。銷售員在銷售過程中向他承諾,車輛沒有任何問題的,放心購買。回去之后,張先生發現該車是七速變速箱的,不是他想要的九速變速箱車,就以元的價格又將該車出售。
該車輛出售給梁某后,在購買保險時被告知,這輛車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當時被推定為全損,之后如何識別二手車是否是事故車,梁某將張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車款。張先生在敗訴后,將二手汽車服務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車款,并進行三倍賠償。法院經調查發現,在張先生購買前,該車輛曾在高速上發生過一次重大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現場勘查后定損是全損,實際上相當于是一輛推定全損的報廢車經過重新維修翻新作為二手車來銷售。
對此,二手汽車服務公司卻表示,他們并不知情。法院審理認為,二手車服務公司作為專業的二手車銷售公司應當如實全面的告知消費者,車輛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而且車輛是否發生過交通事故也是消費者是否購買該車輛,以何種價格購買該車輛的一個重要決定因素。 同時,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作為二手車的銷售公司來說,他們負有對所售車輛全面查驗以及掌握車輛所有信息的法定和約定義務,他們在車子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且向保險公司提出過理賠的情況下,應當知曉車輛是發生過交通事故這樣的情形,所以法院認定二手車的銷售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最終,法院判決二手車服務公司退還車款,并進行三倍賠償,考慮到車輛使用等情況判決二手車公司返還車款元如何識別二手車是否是事故車,合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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