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校內被撞身亡”引發了兩個關鍵法律問題的爭議:
一、定罪在實踐中存在爭議:到底按照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定罪。
1、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小學校園的內部道路是否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道路規定,實踐中存在爭議。
2、過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這兩種罪名的定性,取決于校園內部道路是否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如果校園的內部道路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就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行為人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原本不允許社會車輛通行,如果不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發生的事故則可能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認定。
二、不同的罪名竟然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罪定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均屬于過失性犯罪,準確確定罪名,除了對犯罪構成追求適用法律準確的因素外,其實還關乎幾方面的后果:
1、定罪難度不同
交通肇事罪定罪明確,有具體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模糊,入罪標準要求的證據較高,容易產生分歧。
認定交通肇事罪,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標準具體,可操作性強車輛過失致人死亡屬于交通事故嗎,通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進行責任劃分,即可對照相關法律依據進行是否入罪定性。
而過失致人死亡雖也屬過失型犯罪,但涵蓋的情形較多較廣,認定犯罪的標準也比交通肇事罪要高。要求犯罪嫌疑人對死亡結果存在過于自信過失或者疏忽大意過失。這種主觀方面的認定,很考究案件細節和公安筆錄及相關證據,且入罪依據不明確,適用法律相對較模糊。過失還是意外事故的界定,法律上沒有較為清晰和易操作的具體標準,對比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的量刑雖更嚴格,但交通肇事罪比過失致人死亡更好進行入罪界定。
2、罪名不同直接影響保險賠付方面的要求。
對于第三者責任險賠付要求的前提是“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對于“道路”的定義是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的前提。發生事故后具體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還是其他侵權事故,對于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有關規定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若不屬于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可能以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為由拒絕理賠。
3、對于死亡賠償金是否成為賠償范圍也會有不同的后果
1)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車輛過失致人死亡屬于交通事故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的規定,該規定并未涉及殘疾賠償金及死亡賠償金,故大部分地區因刑事犯罪造成人身傷亡的賠償中,關于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法院幾乎不作支持,而僅支持因該犯罪行為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產生的物質損失。
2)目前刑事司法實務中僅對于交通肇事罪造成當事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支持。交通肇事罪因其特殊性,肇事機動車輛入了保險,而按保險條款,是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了特別規定,交通肇事罪的賠償責任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車輛過失致人死亡屬于交通事故嗎,而非簡單依據刑事訴訟中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適用。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相互援引求證可得出明確的答案,即“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應當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簡單來說,就是交通肇事罪支持死亡賠償金的賠償范圍,而過失致人死亡罪,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可能不支持死亡賠償金,這對于受害者家屬來說,是差距巨大、截然不同的賠償標準。
結語:
對于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內的車輛流動進行嚴格管理;對于教職人員更應牢記職業道德,盡責保護學生的安全。(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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