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
車輛必須定期接受檢驗
檢驗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駛
而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
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堅決不能上路行駛
然而,總有個別駕駛人
罔顧道路交通安全
心存僥幸駕駛報廢車輛上路
近期
日喀則交警查獲一批
報廢車輛上路的違法行為
成功消除了交通安全隱患
★第一起★
2023年7月17日11時34分許,日喀則市公安局交管支隊指揮中心發出預警信息,一輛懸掛云AZ7*06號的報廢車輛出現在日喀則市上海路與扎德路十字路口,要求路面執勤民警對其攔截查處。
經核查,云AZ7*06號小型汽車已達報廢標準。
云AZ7*06駕駛人趙某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給予趙某強罰款1500元,吊銷駕駛證(兩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并收繳車輛,強制報廢。
★第二起★
2023年8月9日10時26分許,日喀則市公安局交管支隊指揮中心發出預警信息,一輛懸掛藏DB5*50號的報廢車輛出現在日喀則市珠峰路與山東路十字路口,要求路面執勤民警對其攔截查處。
經核查,藏DB5*50號小型普通客車已達報廢標準。
藏DB5*50駕駛人普某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給予普某朗罰款1500元,吊銷駕駛證(兩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并收繳車輛,強制報廢。
★第三起★
2023年8月15日10時27分許,日喀則市公安局交管支隊指揮中心發出預警信息,一輛懸掛川A5N*5Z號的報廢車輛出現在日喀則市上海路與吉培路丁字路口,5分鐘后流動巡邏組在那卡路成功攔截該車輛。
經核查,川A5N*5Z號小型普通客車已達報廢標準。
川A5N*5Z駕駛人黃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給予黃某罰款1500元,吊銷駕駛證(兩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并收繳車輛,強制報廢。
一、報廢車輛的認定標準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達到機動車使用年限的;
?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駕駛報廢車輛的危害
1.報廢車輛技術狀況差,安全隱患極大
報廢車輛穩定性、安全性極低,且部分報廢車輛駕駛人未經過正規駕校培訓、未參加駕駛人考試取得駕駛資格,交通安全觀念淡薄,極易釀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報廢車輛違法行為多,解決糾紛困難
報廢車輛大多套牌、假牌甚至無牌,經常肆無忌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且由于報廢車輛上不了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往往使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經濟賠償。
三、駕駛報廢車輛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
機動車報廢辦理流程
1、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回收企業。
2、報廢回收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3、報廢回收企業將相關資料提交車管所申請注銷登記。
4、車主領回《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書》。
駕駛報廢車輛上路
危險又違法
對涉牌涉證、漏檢、報廢車等
日喀則交警將持續
緝查布控精準查緝高效打擊
以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