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一說到抵押車,就談之色變。認為抵押車套路很多,不能買,不敢買。今天就為大家來探究一下抵押車買賣中的法律風險。要想知道抵押車能不能買,有什么風險,我們就需要先知道抵押權是如何在經濟活動中運轉的。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物的占有而向債權人提供定財產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就抵押物折價或者就其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抵押法律關系中,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提供抵押物的人為抵押人,供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物或抵押財產。
抵押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抵押權是物權,具有對世性。2、抵押權設立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不動產或權利之上。3、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擔保物權,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作為擔保。4、抵押權是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
情景1:張三欠李四10萬元錢,李四要求張三提供擔保,張三便與李四簽訂抵押合同,用自己的一輛轎車為李四設定了抵押權。本案中,李四為抵押權人,張三為抵押人,該輛轎車便是抵押物。
問題一:李四是否取得汽車抵押權?
答: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于汽車屬于動產,我們可以得知,李四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候便設立了。
情景2:張三用自己的汽車為李四設立一個抵押權來擔保自己的債務,并不需要將汽車交付給李四,自己仍可以占有使用。此時,王五看中了張三的轎車,并不知車輛上設有李四的抵押權,便向張三提出愿意以6萬元的價格購買,張三便爽快的答應了,二人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并將汽車交付于王五。
問題二:張三明知車輛上設有李四的抵押權,是否可以將車賣給王五?李四的抵押權是否受影響?
答: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我們可以得知,盡管車輛設有抵押權,張三仍可以出賣該輛汽車,由于抵押權是物權,只要債務不消滅,抵押物不消失,抵押權就仍存在于抵押物之上,并不會因為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
情景3:張三的10萬元債務到期后,李四催促張三還錢,張三還不上,李四便訴至法院請求實現擔保物權,拍賣變賣張三已經賣給王五的汽車。
問題三:王五是否能以自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為由主張排除李四的請求?如不能,王五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王五要想保住車輛該怎么做?
答:由于抵押權是物權,具有對世性,王五不能以自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為由主張排除李四的請求。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們可以得知,張三與王五簽訂有買賣合同,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其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違反該項義務,王五有權請求張三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我們可以得知,王五要想保住車輛,可以代張三向李四履行張三所欠的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從而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再向債務人張三追償。
綜上所述,盡管車輛上設有抵押權,并不影響車輛的買賣,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也不會因為抵押車輛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在抵押車輛被拍賣變賣時,車輛受讓人可以通過車輛買賣合同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或者代賣方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從而取的債權人的地位,進而向賣方追償來填補自己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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