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車主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在下列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一、雇傭司機開車發生事故的。
二、車輛進行承包、租賃,在此期間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肇事司機是執行單位任務過程中發生事故的。
四、車輛掛靠某個單位,被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的。
五、車輛合法占有人經車主同意,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六、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車主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發生交通事故車主負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因肇事司機和肇事車輛所有人負有不同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個體戶雇用司機從事運輸,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或雇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二)肇事車輛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三)肇事車輛司機執行職務過程中,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四)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五)車輛合法占有人經車主同意,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六)肇事車輛司機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司機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墊付;
(七)因緊急避險引起交通事故,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司機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的項目如下:
一、車禍造成的財產損失。
二、傷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三、如果受害者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四、如果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還應當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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