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務部官網1月14日發布的消息,2012年12月27日,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機動車事故報廢標準新規定,該《規定》共有十一條,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提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發布的《規定》機動車事故報廢標準新規定,對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并無使用年限限制。而針對出租客運汽車,租賃載客汽車,教練載客汽車,公交客運汽車,營運載客汽車,專用校車,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機動車事故報廢標準新規定,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集裝箱半掛車,其他半掛車,正三輪摩托車,其他摩托車等機動車都有明確的使用年限限制。
但《規定》明確,對行駛里程達60萬千米的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等所有達到相關規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實行引導報廢。
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關于發布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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