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跟劉某一塊長大,親如兄弟,誰家有困難都會幫一把手,2018年王某需要外出一趟,就向劉某借了車;兩人本來就是朋友,王某又已經取得了駕駛資格證,劉某便同意借車,然而令他沒想到,昔日好友卻攤上了一樁官司。
王某雖然不是第一次上路,但很少駕車,駕駛技術有些生疏;剛一上路就撞倒了一位66歲的老人,雖然王某將老人緊急送醫治療,但老人年齡大,身體弱,這一撞導致急性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經交警現場勘察,做出了事故認定:因王某行至斑馬線未禮讓行人等交通違法行為,負本次交通事故全責,老人無需承擔責任。
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而被刑事拘留,但在審查過程當中發現,王某的肇事車輛屬于劉某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有責任嗎,當劉某接到通知后,情緒相當復雜,一來擔心朋友、二來更加擔心自己,那么劉某需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劉某信任王某,也知道王某取得了駕駛資格證,他借出只是出于好意,不能因為好意就讓劉某承擔責任,從相關的法律條款來看,劉某似乎不需要承擔責任,那么法院最后會怎么判呢?
法院判決
王某為交通肇事的主要責任人,在案發后,劉某主動停車,并將老人緊急送醫;從主觀意識上來講,王某試圖挽救老人的生命,并非有意制造交通肇事;在歸案之后,王某如實供述了犯罪經過,構成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
經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未禮讓行人造成重大的交通事故,導致一人死亡,承擔全部的責任,判有期徒刑1年3個月。
在民事賠償中,法院判決肇事司機王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劉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王某為主要事故負責人,劉某為什么還要承擔20%的賠償責任呢?
律師說法
這里同樣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相關法律法規: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借車”跟“借錢”一樣,并不是只要“借出去”就可以免責,還需要一看、二檢。
一看是觀察借車人。
車是私人物品,不能隨意出借,如果要出借,要先了解對方有無駕駛證以及是否會在駕車過程中存在酒駕、毒駕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等行為,確定借車人有資格駕駛,也不存在危險駕駛等行為,可以借出。
因借車人個人過錯導致的事故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有責任嗎,駕駛人應承擔全部責任,車主免責。
但“看”的過程也是一種信任關系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有責任嗎,這種信任很復雜,出于口頭的承諾并不一定會遵守,所以借車人也有可能在借車后,存在酒駕、毒駕或處在不適合駕車狀態中,為了避免責任,最好的情況是不要借車。
二檢自然是檢查車輛
車輛屬于車主私人財產,在使用過程當中需要購買保險、年檢,定期保養,以防止車輛在駕駛過程中出現意外事故;因車子本身有故障,那么出借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中,經檢查發現,肇事車輛雖然購買了保險、也通過的年檢,但制動率不合格,屬于“問題車”,因此車主劉某需要承擔20%的責任;劉某自然是有苦難言,他也沒想到自己只是好意借車,卻借出了事故。
相關延伸
借車是好意,但不能因為好意而出了大問題,如果明知他人屬于無證駕駛依舊借車,那么就不止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車主還會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在司法實踐中,發生類似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參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相關規定中,對于車主、借車人都有相應的規定和解釋。
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有:1、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為有無機動車駕駛證;2、知道或應當知道車輛有無缺席;3、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人有無飲酒、毒駕或服用管制精神藥品;4其它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
在侵權責任審理中,駕駛人、車主都需要進行舉證,根據雙方給出的證據劃分責任大小,若是關鍵性證據很少,難以判斷責任大小,將會采取高度蓋然性原則,以更符合常理、證據多的一方進行責任劃分。
結語
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借車也是一樣,要一看二檢,如果實在不知道該怎么去避免這些情況,最好的辦法就是不借車,以免“借車借出仇人”。
《以案釋法:汽車被朋友借用發生交通事故,車主需要擔責嗎?》本文案例來源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情節稍作潤色;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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