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車輛貶值損失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以后,經維修后恢復外觀和使用性能并可繼續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適性、操控性等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車輛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市場價值產生的差異。隨著汽車保有量的持續增加,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量“水漲船高”,車主的維權意識提高,訴訟中當事人主張事故車輛貶值損失的案件越來越多。因目前法律上對車輛貶值損失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產生了較大的爭議,有的認定為直接損失,有的認定為間接損失,有支持的,有不支持的,有判保險人賠的,有的判侵權人賠的,判法不一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文就司法實踐中處理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索賠問題進行探討。
一、車輛貶值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
車輛貶值損失屬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對于應由被保險人賠償,還是應由侵權人賠償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直接損失,如果車輛已投保由保險人賠償實踐中并無爭議。但是如果屬間接損失,保險公司通常以車輛貶值損失屬間接損失為由拒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條款》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監會《關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財產貶值損失問題的批復》(保監函【2002】8號)中明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包括機動車輛)直接損毀致使該財產貶值,不是第三者財產的直接損失,而是間接損失,因此該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基于上述已有的行業規定和司法實踐,筆者認為車輛貶值損失通常情況下應認定為間接損失為宜車輛事故有折舊費用嗎,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認定為直接損失。例如:因交通事故造成裝載在貨車上的尚未銷售或者尚未交付的商品車輛損壞,商品車為新車,被撞后無法與新車的價格銷售給消費者,必然產生貶值損失,該貶值損失應認定為直接損失。
二、車輛貶值損失應否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答復意見認為,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車輛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其理由,一是車輛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問題。二是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經濟發展。三是目前鑒定市場不規范,對于鑒定損失的確定有較大的任意性。四是會導致大量主張車輛貶值損失案件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綜上考慮,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在少數極端情形下,也可考慮適當賠償,但必須嚴格把握。而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為主張車輛貶值損失,已經委托評估機構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了評估鑒定,并據此索要賠償車輛事故有折舊費用嗎,故法院在面對當事人已經提供車輛貶值損失證據的情況下,對于支持或不支持,需要作出明確的結論和判定依據。
那么,在處理車輛貶值損失時應如何把握呢?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作為司法人員應當貫徹最高法院的指導意見精神,即原則上不支持,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支持。如果判定支持車輛貶值損失應注重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要以達到一定程度為要件,不能簡單的以車輛貶值價值為判斷標準。因為車輛價格本身差異大,價值上百萬的車輛一個部件的維修費用可能與一輛售價只有幾萬元的車輛價格相當,所以單純以車輛貶值金額為標準,判斷支持或不支持。應該考查事故車輛有無結構性損害,只有事故車輛存在結構性損害,車輛使用技術性能下降車輛事故有折舊費用嗎,出現不可恢復的內傷的情況下,才能考慮支持車輛貶值損失,如果車輛經維修后能夠基本恢復原狀,車輛核心部件未受重大損壞,則不存在車輛貶值問題。二是注重評估鑒定結論的審查。尤其在目前車輛貶值衡量尚無統一的國家標準時,鑒定市場需規范,鑒定損失的確定有較大的任意性的情況下,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評估鑒定嚴格審查。實踐中,還沒有一家權威和官方認證的鑒定機構就車輛貶值損失給出科學的評估結論,故對評估鑒定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尤其是受單方委托作出評估鑒定雙方會存在較大的分歧。在審查評估鑒定結論時,應注重審查評估鑒定結論的合理性,同時還應考慮事故雙方責任大小,車輛使用年限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實踐中,如果雙方分歧過大或評估鑒定結論存在明顯不合理情形,可以委托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鑒定。
三、車輛貶值損失保險人是否應賠償
實踐中有的將車輛貶值損失認定為間接損失,不考慮保險合同約定,直接判定由侵權人賠償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條款》第十條第三款、保監會《關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財產貶值損失問題的批復》及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的約定,車輛貶值損失屬間接損失,保險公司免賠。但應當注意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條款》、保監會《關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財產貶值損失問題的批復》屬于保險行業規定和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因此,車輛貶值損失屬間接損失免賠條款與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等條款一樣均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故保險公司仍要就此舉證證明其已就該責任免除條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說明,如不能證明,該責任免除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仍應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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