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處罰標準之酒駕事故責任認定
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令酒駕司機對傷者承擔70%的賠償責任。
酒駕規定攜手交強險。
事發經過(文中人物系化名)
事發當日4時許,男青年陸某酒后駕駛借來的昌河牌汽車,載著朋友胡某等人來到水上公園附近。這時,正好有一輛寶馬轎車行駛至此,該車的前部撞到了陸某汽車的右前部,造成胡某身受重傷。后經醫院診斷,胡某身體多處骨折,神經損傷,淚小管斷裂,失血性休克。住院39天開車并線事故責任認定開車并線事故責任認定,胡某共花費11萬余元醫療費,并產生護理費等損失。
交管部門認定
陸某醉酒駕駛,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寶馬車司機負次要責任,而胡某不負事故責任。經鑒定,胡某身體有四處為十級傷殘,另有一處為九級傷殘。
日前,胡某將陸某、寶馬車司機以及雙方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還有借給陸某汽車的車主,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并保留再行起訴后續治療費等相關費用的權利。
陸某表示,同意承擔胡某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醫療費、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以及殘疾賠償金和精神賠償金。
法院認定
本案交通事故已由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認定,被告陸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寶馬車司機負次要責任。
因原告系被告陸某駕駛的肇事車輛的乘客,故原告所主張的相關損失,不屬于該車投保的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所以該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寶馬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開車并線事故責任認定,不足部分由被告陸某和寶馬車車主按責任比例承擔。
法院判令寶馬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胡某各項損失12萬元;陸某賠償胡某12萬余元(即除保險公司賠償外70%的責任);寶馬車司機賠償胡某5萬余元(除保險公司賠償外30%的責任)。借車給陸某的車主“在陸某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在其出借車輛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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