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到來,摩托車使用率明顯提高,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發生率也隨之增多,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摩托車管理及摩托車交通事故預防已成為當前交通管理中的突出問題。而佰佰安全網今天就來給大家普及下常見的摩托車交通事故與處理方法相關的交通事故處理小知識。
摩托車出交通事幾大原因
(一)安全性能差,是摩托車傷亡事故多發的根本原因。摩托車構造簡單,穩定性差處理交通事故需要車去嗎,速度快,且駕乘人員無必要和牢固的安全防護保障措施,極易引發傷亡事故。如超載、超速行駛遇到轉彎、刮擦、緊急剎車就會導致車輛失去控制而翻倒,從而釀成傷亡交通事故。
(二)駕駛人安全意識差,成為引發摩托車事故的禍首。特別在農村地區,一些車主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較差。他們不僅不能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反而認為,自己摩托車只在農村道路行駛,不出遠門,不跑運輸,不做生意,不上公路不進城,交警查不了(另一方面,許多村民也是為了省下一筆上牌的費用),沒必要到公安機關車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車子買回后就上路行駛。還有許多摩托車車主沒有把摩托車真正當作機動車看待,對他們來說就好比自行車,只要車子一到手,在沒有取得駕駛執照就騎車上路,邊騎邊學。因此無牌無證摩托車和無證駕駛摩托車問題在農村普遍存在。由于這些駕駛員缺乏交通法規知識,沒有熟練掌握駕駛操作技術,可是在騎車上路后,不管在人群密集的街道還是車輛擁擠的公路,一味追求快速,橫沖直撞、突然轉彎等情況時有發生,隨時都會引發交通事故。
(三)駕乘人員不戴安全頭盔,加大了事故傷亡率。特別在春夏季節這種現象較為普遍,因為他們沒有意識到安全頭盔對自身安全保護的重要性,有的是嫌戴著頭盔不方便、不舒服,有的是“為交警準備頭盔”。發現有交警在路面糾違時就戴上,沒有交警了,便反頭盔拿下來,將安全頭盔作為一種擺設。此時如果摩托車在快速行駛時一旦與車輛或其他物體發生沖撞,駕乘人員的頭部便將受到很大的傷害,造成駕乘摩托車人員傷亡率提高。
(四)安全管理不到位,放寬了摩托車道路交通違法空間。一是交警部門主觀上存在“抓大放小”的觀念。在路面執法管理中,一般只側重于小型以上汽車特別是客運車、貨車、危化品車等重點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輕視或忽視了摩托車安全管理。二是在管理模式上,呈現一陣緊、一陣松,沒有形成嚴格的長效管理機制,給摩托車及其駕駛員交通違法提供了可乘之機。三是客觀上摩托車具有分布面廣、點多線長的特點,且大多集中在農村。而一線有限的警力難以對摩托車實施全方面的有效管理,并造成摩托車上牌上證和年檢率較低。四是管理方式方法被動。由于執法觀念的轉變和公安交巡警部門的有關執法規定,且民警在追堵摩托車時,又確實極易造成危險和事故,所以交警在路面一般情況下不追堵違法摩托車。造成一些交通法規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淡薄的摩托車駕乘人員,在日常逃避交巡警檢查、強行沖卡,甚至發生聚眾鬧事和暴力襲警。給交警路面執法帶來了困難,同時導致在路面不能有效打擊和治理摩托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摩托車交通事故處理方法
1、如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包含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摩托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情形、賠償責任人等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當事人均辦理摩托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摩托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
(六)碰撞建筑、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簡易程序處理: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二)受傷人員認為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的。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需要車去嗎,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摩托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協議書或者交通事故相關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處理交通事故需要車去嗎,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交通警察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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