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規“超載”作業致損,受害者損失究竟誰來承擔?
2021年3月私家車載人出了事故保險賠償嗎,孫甲駕駛公司的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托運王乙的私家車發生事故,造成王乙車輛損壞。事故發生時,孫甲確系存在違規“超載”托運車輛的情形,且公司車輛投保了責任險,但保險合同第六條第(五)項明確約定“運輸車輛超載、超速行駛造成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鑒于此,當受害車主尋求賠償時,各方涉事人員均已各理由相互推諉,不予賠償。最終王乙無奈之下將涉事各方告上法院。
職務行為員工免責,格式條款未事先告知無效
庭審中私家車載人出了事故保險賠償嗎,法院查明,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向公司送達了保單及合同,并要求公司在免責條款處加蓋公章進行確認。而法院經綜合全案證據審理認為,孫甲確系公司員工,其在托運王乙車輛時系履行職務行為,對王乙車輛損失的后果應由公司承擔,孫甲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因涉案保險條款及投保單均系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送達至公司,并要求公司對相關免責條款進行蓋章確認私家車載人出了事故保險賠償嗎,應視為未履行提示及告知義務,因此,保險公司相關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其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付。
若不學法,難成其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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