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和循環經濟發展要求事故車報廢拍賣的流程,貫徹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精神,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許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轉型升級發展。
《辦法》共二十八條,主要是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準入退出機制,按照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的精神,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實行“先照后證”;取消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強制回爐銷毀的規定,拆解的“五大總成”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取消報廢機動車收購價格參照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的規定,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定價;加強環境保護,要求企業在存儲拆解場地、設備設施、拆解操作規范等方面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和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部門協同合作監管,加大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01年6月,針對違法生產、銷售拼裝車牟利,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國務院制定《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施行,對于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活動,防止報廢車和拼裝車上路行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購車成本不斷下降,生產、銷售拼裝車現象不再突出,《管理辦法》需要適應新的情況予以修改。
文件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15號
現公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9年4月22日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事故車報廢拍賣的流程,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
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愿作報廢處理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鼓勵特定領域的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主管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
第六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規范;
(三)具有與報廢機動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擬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認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資質認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等方式,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申請人可以在網上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
第九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十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逐車登記機動車的型號、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贓物或者用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疑似贓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機動車或者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條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二條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制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第十三條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
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政務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的機動車交易。
除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依法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外,禁止報廢機動車整車交易。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事故車報廢拍賣的流程,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