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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處理完,車輛能過戶嗎交通事故未處理完,如果沒有如下情形,車輛能過戶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四)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交警對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怎么處理交警對交通事故肇事車輛的處理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交通事故車一般多少天能把車拿出來肇事逃逸找不到肇事車輛的怎么辦肇事車輛逃跑,受害人應該第一時間報警,請警察幫助查找肇事者。在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情況下,如果只是機動車損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在投保車損保險的有效期以內,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直接申報理賠,一般的保險公司會按照合同賠償百分之七十左右的直接經濟損失。《侵權責任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查封車輛事故處理,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交通事故無法找到肇事者,就是指肇事者肇事后逃逸,或者肇事的機動車不明,這種情況下,如果機動車投保了交強險,那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如果未參加交強險或者機動車不明,則由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怎么做1、凡需要鑒定事故車輛及其他檢材,由辦案人在案發72小時內,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委托書,并由辦案人親自送到鑒定大廳技術科登記,對需要做車輛、物品及人員的司法鑒定的事故,必須由辦案人及雙方當事人三方同時到場,并簽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檢驗。2、對拒絕到場的當一人或一方拒絕簽字的,辦案民警寫出情況說明,報大隊領導、主管事故科長簽字。如車輛只做痕檢、安檢,到事故鑒定中心直接交費,找當日值日班工程師檢車。如車輛還需做車損作價,須在接到委托書后72小時內出具鑒定結論和報告后,當事人到事故鑒定中心交費,辦案民警到鑒定大廳技術科民警領取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對肇事逃逸案件,要進行鑒定的,大隊領導審批后費用后期處理。3、領取鑒定報告書必須由辦案人親自到技術科領取,不許擬派、委托他人。
遇有節假日,鑒定時限順延。對面需復檢的事故,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填寫委托書,辦案民警簽字,報請事故處領導審批后查封車輛事故處理,方可執行。擴展資料1、車輛安全性能檢驗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根據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鑒定。2、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鑒定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3、車輛定型鑒定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鑒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3、痕跡鑒定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系;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鑒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鑒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鑒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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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后沒處理完肇事車輛可以開走嗎肇事車輛可以開走的。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扣押車輛的目的是為了收集事故證據,與當事人間的民事賠償無關;在交警部門按程序收集證據后,即應放行所暫扣的交通事故車輛。
但是,如果在此期間,當事人已經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并由法院裁定扣押該事故車輛的,則被扣押的車輛未經法院或申請人同意,不可以放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查封車輛事故處理,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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