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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不辯,無以與之辯;唯不爭,莫能與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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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王某以11.5萬元的價格從二手車經營者李某處購買一輛抵押奧迪車抵押車解押,雙方簽訂《車輛轉押協議合同》一份。王某購買車輛后,對車輛內部進行裝飾,后該車被人搶走,經報警得知車輛因車主未能及時支付購車款被汽車銷售方扣回。王某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經法庭調查核實,王某與李某簽訂《車輛轉押協議合同》后,王某將車款打入李某指定賬戶,并將車輛開走。王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因車主未能及時支付購車款被汽車銷售方扣回。該車輛系劉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后因劉某向周某借款,將車輛質押于周某處,周某又轉押李某,李某轉押于王某。法院認為,王某與李某之間簽訂的“車輛轉押協議合同”,形式上是轉押合同,但雙方的交易僅限于該合同而并無其他債權,故轉押協議實為買賣合同。王某與李某均明知該車輛系抵押財產,其雙方主觀惡意明顯,該買賣行為直接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王某與李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故法院判決李某返還王某購車款11.5萬元。對于原告王某請求的車輛裝飾款元,因原告明知該車輛系抵押財產,存在過錯,且車輛裝飾并非影響車輛使用的必須開支,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抵押車可以進行買賣,但存在一定的風險。買賣過程中要審查車輛的來源是否合法、是否處于抵押狀態;購買車輛后及時辦理過戶手續;若車輛是抵押車需要先辦理解押手續方能過戶。對于不能夠辦理解押、過戶手續的車輛,即使價格再低也不建議購買抵押車解押,否則一旦原車主不能按時還款,車輛則會被債權人申請扣押、拍賣進行償還債務。
唯辯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與已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乙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收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抵押車解押,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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