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對于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充分查明車輛相關各方的法律關系全責事故自己車維修,分析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存在過錯及其過錯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租賃、借用等基于所有人、管理人意思轉移,機動車占有、使用而導致管理人、所有人與使用人分離的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對機動車不再具有直接、絕對的支配力,也不再直接享有機動車運行利益,根據上述規定全責事故自己車維修,應當依據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預見到機動車由他人駕駛可能會產生危險,在此情況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機動車的車況是否良好、使用人是否具備必要的駕駛資格等。
汽車維修店作為具有車輛維修資質的商戶,應在車輛維修期間,安排具有相應駕駛資格的人駕駛、移動車輛。車輛所有人無義務作進一步的審查,維修店安排沒有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且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當然,如受損害方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的全責事故自己車維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應予支持。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