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清法院一審宣判全省首例惡勢力團伙“套路租”案
6月13日下午,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對全省首例“套路租”案一審公開宣判,共24人獲刑,并處相應罰金。
對被告人張某文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對被告人孫某銳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對被告人張某行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對李某國、李某強、寇某偉、于某涵、游某5名被告人均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六千元。對被告人楊某、高某、李某鵬、葛某超、李某旋、訾某峰、朱某坡、李某晨、郇某、張某10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收購抵押車犯法嗎,并處二萬至五萬元不等罰金。對柴某旭、朱某、欒某東3名被告人均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對姜某廷、李某河、朱某瑞3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被告人張某文退繳的案款元發還被害人董某元、被害人王某2000元、被害人周某東元。被告人寇某偉退繳的案款元發還被害人周某耀。
被告人張某文退繳的非法所得14.3萬元、被告人柴某旭退繳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欒某東退繳的非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李某國退繳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李某河退繳的非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姜某廷退繳的非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孫某銳退繳的非法所得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責令被告人寇某偉、葛某超、孫某銳、李某國、李某強、于某涵、張某行、游某退賠被害人陳某經濟損失元。
被告人李某強的非法所得8000元、被告人于某涵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張某行的非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葛某超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楊某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高某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李某鵬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李某旋的非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李某晨的非法所得1900元、被告人郇某的非法所得1900元、被告人張某的非法所得4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法庭審理查明收購抵押車犯法嗎,2021年9月初至11月上旬,在山東省壽光市,被告人張某文、寇某偉從事收抵押車,其明知前來抵押車輛的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李某鵬及高某民等人并非車輛所有人,而是將租賃他人的高檔汽車抵押給自己謀利收購抵押車犯法嗎,自行和通過被告人孫某銳、李某國、李某強介紹,接受車輛,與抵押人簽訂高于實際支付數額的抵押合同,支付約合同一半數額的現金給押車人。之后扣留車輛,采取拆除車輛GPS裝置、安裝信號屏蔽器、將車輛放在地下車庫等方式將車輛藏匿。車主前來贖車時,按照合同或略低于合同的數額向車主索要高額贖車費,以扣留車輛不放行,或不贖車就處理掉車輛或拆卸汽車零件相威脅,迫使車主交付贖金后,將車輛歸還。
被告人朱某坡、朱某明知被告人張某文采取上述方式敲詐車主,仍幫助張某文收車。
被告人孫某銳、李某國、李某強糾集在一起,明知前來抵押車輛的押車人不是車輛所有人,主動尋找車輛、安排租車、抵押車輛,或接受其他作案人請托,將他人的汽車送至張某文、寇某偉處抵押,由押車人與收車人簽訂虛高金額的抵押合同,從張某文、寇某偉處獲取介紹費,非法獲利。
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楊某、張某行、姜某廷、訾某峰、李某鵬等人明知被告人張某文、寇某偉收車后,向車主索要高額的贖車費,將租賃的他人車輛,經被告人孫某銳等人介紹,送至張某文、寇某偉處抵押,簽訂虛高金額的抵押合同,非法獲利,并從中分贓。
被告人張某文、孫某銳、李某國、李某強、朱某坡等人,為謀求共同的非法經濟利益,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地開展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車輛租賃行業的正常經營秩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以被告人張某文、孫某銳為糾集者,以被告人李某國、李某強、朱某坡、高某、于某涵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文、孫某銳、李某國、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敲詐勒索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某強、寇某偉、于某涵、朱某坡、張某行、游某、楊某、葛某超、李某鵬、李某旋、訾某峰、柴某旭、李某晨、郇某、朱某、張某、欒某東、姜某廷、李某河合伙敲詐勒索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朱某瑞敲詐勒索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張某文系主犯、部分犯罪屬于未遂或中止,已退繳非法所得;被告人孫某銳系主犯、如實供述其罪行、部分犯罪未遂、退賠被害人損失;被告人李某國如實供述其罪行、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寇某偉、高某、于某涵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強系累犯、自首、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朱某坡系自首、部分犯罪未遂、部分犯罪系從犯;被告人葛某超系自首、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楊某如實供述其罪行、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鵬、李某旋如實供述其罪行、犯罪未遂;被告人柴某旭系自首、犯罪未遂、退繳非法所得;被告人訾某峰、張某、欒某東、朱某、姜某廷系自首、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晨、郇某、李某河系自首、從犯、犯罪未遂。被告人朱某瑞如實供述、退賠被害人損失。被告人孫某銳、李某國、李某強、葛某超、朱某坡、李某鵬、李某旋、柴某旭、朱某瑞、訾某峰、張某、欒某東、李某晨、郇某、姜某廷、朱某、李某河認罪認罰。綜上,依法視情節對各被告人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行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被告人李某鵬、張某在判決宣告以后發現前罪判處的刑罰未執行,依法數罪并罰。被告人李某旋系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被告人楊某系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均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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