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漳州市掃黑除惡相對集中管轄第二審判團隊(漳浦)在東山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賈某敲詐勒索一案。該案由漳浦法院法官主審,與東山法院掛職法官及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至此,東山縣移送的涉惡案件均已審結,體現了第二審判團隊推動“案件清結”高效有序。
漳浦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間,朱某(另案處理)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后糾集被告人賈某和賈某1、何某玲、張某龍(均已被判刑)及田某江、賈某2、張某龍(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漳州市東山縣以從事“汽車鑰匙抵押貸款”為幌子,共同實施敲詐勒索、詐騙他人財物的“套路貸”犯罪活動。該犯罪團伙分工明確、相互密切配合,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多次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朱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賈某及賈某1、何某玲、張某龍、田某江、賈某2、張某龍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該犯罪集團中,被告人賈某按照朱某的安排,在贖車過程中參與撐場面、造氣勢,威脅、恐嚇被害人及收取贖車現金等,其共參與實施敲詐勒索6起,數額計人民幣元,違法所得計元。
漳浦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賈某伙同朱某、何某玲、賈某1等人,以從事“汽車鑰匙抵押貸款”為幌子,共同實施敲詐勒索他人錢財的“套路貸”等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屬共同犯罪,系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結合被告人賈某投案自首、從犯、認罪認罰及退贓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賈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責令被告人賈某與同案人何某玲等人共同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等。
文案:李藝文、周煜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