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由于我國目前沒有具體的法律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后賠償義務人是否應向賠償權利人支付車輛貶值損失,主要有三種觀點:
1、是認為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故不應支持該請求。
2、是否支持賠償權利人的賠償請求,應根據事故后車輛是否出賣區別對待。車輛貶值損失屬于交易貶值損失,在車輛沒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張賠償,缺乏事實依據。
3、是認為無論交通事故后賠償權利人是否繼續使用車輛,車輛雖經完整修復,但也不能恢復到事故前的狀態,車輛價值必然降低,則在支持車主修理費的同時法院應支持車輛貶值損失賠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