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鐵晴雯)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酒駕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某、李某某各項經濟損失20.11萬元,被告杜某某在事故發生后向原告陳某某墊付的6萬元費用,由被告保險公司逕付。
2016年12月2日19時20分,原告陳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載陳某由勐臘縣勐侖鎮方向駛往景洪市勐罕鎮方向,途中車輛失控側翻滑到,陳某被對向被告杜某某駕駛的重型半掛車碾壓后當場死亡。勘查事故現場后,交警對此次事故責任作出認定:陳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且無機動車交強險的摩托車醉酒駕駛發生事故車主要承擔,機動車后載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上路行駛,行駛過程中未佩戴安全頭盔,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杜某某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的道路上行駛,遇到對向來車會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未在確保安全原則下行車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醉酒駕駛發生事故車主要承擔,應承擔次要責任,陳某系乘坐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經查實,肇事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雙方賠償一事多次協商未果,原告陳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9月18日訴至法院醉酒駕駛發生事故車主要承擔,要求被告杜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元。承辦法官于12月15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由于死者系未成年人,給家屬造成了一定傷痛,承辦法官經調解未果,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警示: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雖經判決得到了解決,但卻彌補不了原告失去親人的痛苦及悔恨。“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駕駛員們必須為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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