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經過多次轉賣,出了事故誰承擔責任?近日,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審結一件車輛在經多次轉賣后造成交通事故的賠償案件。
陳某從他人手上買了一臺接近報廢的貨車用于渣土運輸,2017年9月,其在去修車的路上將一名騎摩托車的男子撞死。事故發生后,交警隊認定其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陳某因比較年輕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跟車主有責任嘛,沒有什么積蓄,想盡辦法只籌集到十萬元賠償給死者家屬。因死者系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單位按工傷作了工傷賠償。但死者家屬還是一紙訴狀將陳某及車輛登記車主某公司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陳某及某公司賠償80余萬元。
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發現陳某所駕駛的車輛系交通部門認定的接近報廢車輛,而且該車經多次轉讓。該車登記車主為某公司,實際車主為李某,而李某又將車賣給趙某,趙某再將車賣給陳某。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并根據原告的申請,法院依法追加陳某的前手李某、趙某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在向李某、趙某送達追加通知時,兩人覺得很冤,都表示車子已經賣給別人幾年了,而且雙方還簽訂了協議,明確交易后原車主不再承擔任何責任,不理解法院為何追加他們作為被告。
承辦法官告知李某和趙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涉事車輛經交通部門認定已達到報廢標準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跟車主有責任嘛,該車輛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賠償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跟車主有責任嘛,所有的轉讓人都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是告訴大家,像這種類型車輛是嚴禁轉讓的,其在協議上簽訂的轉讓后不承擔任何責任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經過法官解釋,幾位被告都接受了承擔責任的觀點,并且與原告達成了賠償協議,一起因連環賣車引起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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