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處理交通事故相關案件中,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十分重要的證據,如何正確認識和看待這種公文書證,能否將行政責任等價于民事責任?對后續的民事責任分配有著重要的導向性作用。
“交通事故認定書”來源于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安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同時在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所涉及,并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來源于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以下簡稱道交規定)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不管是交安法,還是條例、道交規定,均分屬道路交通管理類,作為上位法的交安法,具有統領作用,其立法目的就是維護交通秩序,預防減少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安全和維護自然人、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相對于交安法,條例、道交規定這兩部行政法規,就有較為明顯的社會管理規范職能。
交管部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是依據條例和道交規定而做出的,所認定的事故責任是一種行政責任,是根據當事人違反道路管理法規的行為與發生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規行為在事故中所產生的作用從而制作的公文書證,公安部門可以依據此認定書對事故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駛員駕駛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對照民事賠償責任,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結合當事人的侵權行為對損害發生的影響,從而確定過錯大小,綜合認定各自應該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中,多數承辦人員會先入為主的先看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再結合當地省份出臺的道交法實施辦法,就將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比例劃分出來了。不可否認這兩種責任有非常強的關聯性,甚至在有些案件處理中確實有很好的社會效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判決書,但所有類似案件都使用這種模式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判決書,無異于將行政責任完全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等于將應該由法官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權利間接交給了交管部門去行使,這難免有違背審判權專屬行使的嫌疑。
筆者通過查詢,發現北京、海南、吉林、新疆、武漢有關于實施交安法的辦法,但是民事責任劃分還是沿襲了侵權責任法有關過錯責任的相關概括性規定;相比之下,江西、安徽、河北、陜西都有較為明確的民事責任承擔比例范圍。通過中國裁判文書公開網查詢,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這一案由,近四年全國每年都有55萬到60萬件,這還不包過撤訴、私下調解和其他組織處理的相關案件。實務處理中,對于一些特殊情況,如果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范圍去處理,可能就會有悖于公平公正和社會價值導向。
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遇到好意同乘的情況,比如:張三駕駛摩托車上班途中偶遇同事李四,李四在未佩戴頭盔的情形下請求張三載上自己,張三考慮都是同事,載上也無妨,可是天有不測風云,和王五駕駛的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照成李四人身損害,經過交警部門認定,張三負次要責任,王五負主要責任,李四無事故責任。現有法律規定并沒有關于好意同乘的明確規定,承辦人員或將李四的損失判決張三、王五承擔。這個處理結果的問題就在于不符合普通群眾的價值取向,同時也不符合民法總則中關于公平公正和公序良俗的原則,而且也違背了中國千年以來奉行的樂于助人的思想。
筆者也通過查詢大量相關案例,不少觀點認為在駕駛員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該減輕駕駛人員的賠償責任。值得慶幸的是,在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新增了好意同乘的規定并吸收了以上觀點,但是怎么去界定重大過失?某些時候就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
在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質證過程中,由于很多當事人對此并沒有異議,或者沒有相反證據推翻所認定的事實,所以絕大部分的判決書中對事故責任認定書都是采信的,以至于很多案件承辦人員對這種公文書證不假思索的認定為有效證據,并依據該證據分配民事賠償責任。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七) 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見公文書證相比于一般的書證具有法定的優勢地位,對異議者也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證明責任。
交通事故案件在現實中占據一定的比例,在具體處理中,承辦人員不能將交管部門認定的違規行為等同于侵權責任法中的侵權行為,更不能將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事故責任直接轉化為民事賠償責任,而是應該著重事故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判決書,過錯大小,回歸到侵權責任法的具體規定中去綜合劃分民事賠償責任。這樣既能傳遞正確的社會價值導向,也可以提升人民群眾對政法工作隊伍的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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