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2月26日訊(記者辛周倫)日照市物價局日前下發《關于事故車輛停車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事故車輛停車費的政府定價標準,以加強日照市事故車輛停車收費管理,規范事故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
通知規定,不同事故車輛的停車收費不同。事故車輛停車費按天收取,車輛停放不滿12小時的按半天計費,超過12小時(含)不滿24小時按全天計費。連續停放20天(含)以內的,按規定收費標準全額計收;21-60天期間事故車停車收費標準,按規定標準的50%計收;連續停放超過60天的事故車停車收費標準,超出時間不再收費。
據工作人員介紹,事故車輛停車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事故車停車收費標準,停車場應使用稅務票據收費,照章納稅。事故車輛停車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事故車輛停車場應在車輛停放和收費地點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標明停車類型、收費標準及價格投訴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物價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據了解,東港區、嵐山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山海天旅游度假區、日照國際海洋城內事故車輛停車費按照該通知規定執行,莒縣、五蓮縣事故車輛停車費由當地物價部門制定。
該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一年。日照市以前有關規定凡是與該通知不符的,一律以該通知為準。
各類車輛停車收費標準
車型 計費單位 空車收費標準(元) 載有貨物車輛收費標準(元)
大型汽車 輛/天 20 30
中型汽車 輛/天 15 20
小型汽車 輛/天 10 15
農用三輪車、拖拉機 輛/天 8 10
摩托車、助力車 輛/天 5
其他非機動車 輛/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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