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2021年第12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4人被終生禁駕。在這4名駕駛員中,駕齡在7至19年之間,有3人是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飲酒駕車造成事故并逃逸,另有1人是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
據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后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案例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0年3月16日20時30分許,史某汝駕駛中型欄板貨車沿青島市即墨區營王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鑫合嘉苑小區北橋上處,超越順行在前杜某龍駕駛電動二輪車載謝某芳時,兩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謝某芳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史某汝現場駕車逃逸。
史某汝駕駛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在夜間上道路行駛時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又未降低行駛速度、肇事后逃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飲酒駕車造成事故并逃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飲酒駕車造成事故并逃逸,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系事故全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史某汝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酒后駕車致人死亡
2021年2月3日1時20分許,王某酒后駕駛小型越野客車沿青島市即墨區黃甲山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劉家官莊村處,與行人秦某全相撞,致車輛損壞,秦某全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民警帶王某到醫院提取血樣,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經檢測,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45.4mg/。
王某夜間飲酒后駕駛機件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未做到安全駕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系事故全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附:青島市2021年第12批終生禁駕人員信息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毛道光 通訊員 青交宣 青島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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