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9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一、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如何規定?
《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綜合分析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調整方案。新責任限額方案內容如下: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上述責任限額從2008年2月1日零時起實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項下的機動車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二、賠償責任與責任認定有什么關系?
眾所周知,發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時間應保護現場并報警,之后交警部門會對造成此次事故的雙方定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可見,交通事故責任主要有五種: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貨車在事故中占50%責任怎么辦,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可見,無論機動車車是否存在過錯,給第三方(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造成損失的,只要不是第三方故意的情況下,機動車都要進行賠償(不超過10%),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修正》第五十二條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以下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九十以上;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雖然目前沒有統一的上位法對不同類型的事故責任直接規定相應的賠償比例貨車在事故中占50%責任怎么辦,但是很多地方對兩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直接或間接的規定或指導,在認定賠償責任時可參考。
三、賠償責任比例的基數是什么?
根據上述規定,發生保險事故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所以賠償的損失是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方面的損失。“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應指的是第三方發生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10%。在交強險的限額以外的損失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
四、在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為何還規定其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呢?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貨車在事故中占50%責任怎么辦,主要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機動車一方要承擔一部分無過錯責任。同時,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機動車優于非機動車,車輛優于行人,車輛則以減速、控制力等性能較好,或以速度、質量、硬度、大小等對他人危險性較多者為優者。具體到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于機動車而言,非機動車明顯處于“弱者”地位。由于機動車比非機動車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實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為了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體現了現代法治“抑強扶弱”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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