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搖晃晃的公交車,
突如其來的急剎車,
大部分人都很難控制平衡,
更何況是老年人。
本案王某在車內摔倒后,
被送往醫院救治。
公交公司也進行了賠償。
可在事發兩年后,
王某家屬又起訴公交公司,
法院也支持了請求,
這又是為何?
事情是這樣的
2019年11月14日,公交公司駕駛員李某駕駛公交車行駛時與一輛正在駕駛的電瓶車發生碰撞,李某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然而突如其來的急剎車使人猝不及防,王某夫婦也因此摔倒受傷。其中,王某是一位年逾八旬的老人,在車內摔倒后,即出現意識不清、大小便失禁等情況,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
經診斷,案涉事故導致王某腦出血、肱骨骨折等公交車出交通事故乘客受傷如何賠償,因其始終處于神志昏迷狀態,必須長期住院治療。至2021年7月,王某因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已達145萬元。王某及其家屬先后兩次將案涉公交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已發生的上述醫療費用。法院也支持了該請求。
然而,這件事情卻并未因此結束。王某在經過近兩年的治療,始終未能康復出院,并不幸于2021年9月在醫院離世。王某家屬再次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新發生的醫療費及營養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約.67元,并要求另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元。而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公交公司向原告王某家屬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7元。
法院審理
本案中公交車出交通事故乘客受傷如何賠償,案涉事故導致王某腦出血、肱骨骨折等并始終處于神志昏迷狀態,且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的過程連續無中斷,該事故雖未直接導致王某死亡,但如果不發生本次事故王某本無需入院治療。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雖載明單某的死亡原因為肺部感染,但同時載明“考慮因長期臥床,肺部感染加重導致感染性休克”,而導致王某長期臥床的直接原因系案涉事故。故應認定案涉事故與王某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公交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雖然案涉事故發生時適用的合同法對當事人選擇合同違約之訴后是否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未予明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故本案原告有權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要求被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綜合被告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侵害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主張元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準許。
樂樂普法
顯然,本次剎車事故并不是導致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據醫院死亡記錄的載明,王某死亡的原因是肺部感染公交車出交通事故乘客受傷如何賠償,但同時也載明了,其肺部感染加劇的原因是長期臥床。而王某長期臥床的原因,正是這次剎車事故造成的。剎車事故對于王某的死亡起到了推動作用,是具有間接的聯系的。因此,可以判斷剎車事故與王某死亡具有因果關系。
可以主張。雖然事情發生之時并沒有法律對此做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中規定了,對于民法典實施之前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相關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做出了相關規定,則可依《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中規定了,因為一方違約行為,侵害到他人的,原告提起違約之訴,也不影響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本案中原告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判斷因果有一套,舊法不足看新法
撰稿:張瀾馨
審核:陳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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