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應在醫療機構申請傷害鑒定,此外醫院出具的治療證明都是對方應賠償的依據。損害賠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造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明細表,殘疾用具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各賠償項目應按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各項賠償費用的標準是: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明細表,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6.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每增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8.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比照上述規定計算,但不得超過三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明細表,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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