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對車輛損失鑒定完畢后,一般是由當事人確定的汽車修理廠或者4S店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一般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車輛傷害事故定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交通事故車輛定損流程
具體的事故車輛定損流程是這樣的:
1、發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時間報警,由交警判定事故責任,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交由交警部門進行統一保管;
2、不管事故發生在哪個城市,發生在什么時間,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后,會及時派出勘察人員進行現場查勘。勘察人員會根據事故現場進行責任劃分,確定理賠款的給付比例。值得提醒的是,進行事故車輛定損的時候,各方當事人都應到場;
3、等到所有工作結束后,事故車輛可以送去修理廠進行維修。一般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車定損結果會在事故發生后7個工作日內出來。
4、根據車主提供的維修發票車輛傷害事故定義車輛傷害事故定義,再加上定損單,由保險公司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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