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之中,人們可能會因各種緣由將自有車輛交由他人載著自己出行,但是如若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在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車主是否承擔責任呢?
下面為大家分享一起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案例,希望大家引以為戒。
張某與李某是鄰居,在風和日麗的一天決定一起去找工作,張某讓沒有駕駛證的李某駕駛張某的二輪摩托車一起出行。二人一路上有說有笑,可是天有不測風云發(fā)生交通事故車主有責任嗎,在過馬路時被一輛忽然從側面駛來的三輪電動車撞倒在地。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駕駛三輪車的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認定為無責任的張某則受傷最為嚴重。后張某與李某、王某經(jīng)過多次協(xié)商就本次事故的賠償數(shù)額未能達成一致,張某將李某、王某訴至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要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事故發(fā)生時,張某作為投保義務人同時是車上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guī)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郑侗H藶楸拒嚿先藛T的除外。”按照該條規(guī)定,本案中李某不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
雖然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無責任,但是張某作為涉訴摩托車的車主,其允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李某駕駛車輛搭載自己,張某知道或應當知道允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車車輛,存在極大的危險性,能夠預見自己或他人因此遭受損害的可能性,但是張某放任了這種風險,導致本案事故發(fā)生,對于涉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最終導致自陷風險。因此,張某對于涉訴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害后果應當自負一定的損失。
法院認定張某的損失共計兩萬余元發(fā)生交通事故車主有責任嗎,判決由三輪車駕駛人王某賠償張某其中的70%,對張某剩余30%的損失,由摩托車駕駛人李某賠償70%,張某自行承擔其中的30%。
小編提醒,廣大機動車主應當依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這不僅是車輛所有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更是對自身風險的有效保障,也是對他人、對社會負責的表現(xiàn);謹慎管理車輛的義務,不允許或者不將車輛出借、租賃給存在無駕駛證、醉酒等情況的他人駕駛,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對車輛的謹慎管理義務的設定發(fā)生交通事故車主有責任嗎,不應當僅僅是法律上的義務,更應當是道德上的自發(fā)行為,每一個車主都應當盡量避免因不確定因素所造成的安全隱患,自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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