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幫朋友、鄰居甚至陌生人挪車是常見之事,但若挪車不當引發事故由誰來承擔損失呢?
2022年5月31日早上,王先生發現鄰居李先生的車擋了自己的車。因需外出上班,他就替李先生挪車,但在挪車過程中不小心撞上電線桿導致車輛受損。李先生認為,王先生未與自己溝通即私自挪車,要求其賠償車輛損失。因雙方協商無果,王先生選擇了報警,經警方調解依然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隨后,李先生將車輛送修花費7800元,并據此起訴要求王先生支付汽車修理費及誤工費共計元。
王先生表示,挪車時經過李先生授權,不然自己不可能有車鑰匙。而且李先生的車輛年檢已過期,本身就是事故車,其不與自己協商就去修車,還虛增修理項目,故對修理費用不予認可,更不同意支付誤工費用。不過,王先生對于“事故車”及“虛增修理項目”等主張未提交證據證明。
李先生稱其將車鑰匙長期掛在車上,為不影響他人出行,自身不便時曾讓王先生挪過車,但事發當天王先生挪車未征得他同意。針對修理費用,李先生提交了修車結算單及發票等證據。
庭審中,王先生提交的微信記錄顯示,2022年5月25日凌晨發生類似堵車事件,王先生聯系李先生挪車,李先生因要睡覺不想下樓車子出了事故,讓王先生自行挪車。王先生表示自己車技一般,李先生沒有在意。據此,王先生表示,李先生的車輛多次擋路,均由他來挪車,該行為已成慣例。本次挪車也是這樣,系經李先生同意。在此情形下,其不應擔責。
根據在案證據,結合李先生長期將車鑰匙掛在車上的行為車子出了事故,法院認定本案系李先生授意王先生挪車,王先生屬于義務幫工行為。王先生雖不認可車輛修理費,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應當采信李先生該項主張。因李先生的車輛并非營運車輛,故不支持誤工費請求。據此,法院判決王先生對7800元車輛維修費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挪車過程中發生事故撞壞車輛,是否賠償需按照侵權責任進行判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王先生在挪車時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車輛撞到電線桿上致損存在過錯,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侵權責任。而李先生停車不當,堵住王先生車輛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影響了王先生的便利出行。
結合李先生長期將車鑰匙掛在車上,王先生多次代其挪車的事實,法院認定是李先生授意王先生挪車,王先生屬于義務幫工是正確的。在李先生明知王先生車技不佳,卻依舊為了自身便利要求對方幫忙挪車的情況下,按照《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的過失相抵規定車子出了事故,李先生應對其車輛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故法院作出了相應判決。
法官提示
幫人挪車等無償行為屬于法律規定的義務幫工,該行為對于形成互幫互助的社會氛圍、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但若義務幫工“好心辦了壞事”,在此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不論是義務幫工人還是被幫工人均有可能承擔一定的責任。
就義務幫工人來說,其在面對他人幫忙請求時應客觀評估自身能力和實際情況以決定是否幫忙,在幫忙過程中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和謹慎義務,以確保自己能夠真正“幫上忙”而非“幫倒忙”。
就被幫工人而言,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應當承擔幫工過程中的風險,不但要為義務幫工人提供安全良好的幫工環境,亦應當客觀評估義務幫工人的能力和實際情況,最大限度確保幫工活動順利進行,否則因幫工造成的損失可能需要自擔。
法律保護“好意熱心”,保護受損者利益,維護公序良俗。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也應當遵守社會秩序,多站在對方角度考慮問題,在自身能力基礎上熱心助人,讓好心發揮好作用,對好心予以正反饋。
盧旭嬌 房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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